简介
Edward Taylor律师为本所国际仲裁部高级顾问。
Edward在商事及投资协定争议中代理公司、主权国家及国有实体,为他们提供意见和建议。他的业务覆盖能源、基础设施、合资合营、并购、私募股权、TMT(科技、媒体和电信)及房地产相关的争议。
他经办了数件根据香港国际仲裁中心(HKIAC)、国际商会(ICC)、新加坡国际仲裁中心(SIAC)、伦敦国际仲裁院(LCIA)及国际商事仲裁开罗区域中心(CRCICA)仲裁规则进行的仲裁案,以及根据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UNCITRAL)仲裁规则进行的临时程序。
此外,Edward还代表当事方经办一般商事诉讼以及与仲裁相关的法院程序,其中包括对仲裁员异议和强制执行事宜,以及专家裁决、调解和争议评审委员会程序。
Edward具有英格兰和威尔士(作为事务讼辩律师)以及香港(作为事务律师)两地执业资格。
经验
- 代表作为被申请人的一家中国国有电信服务提供商,应诉一件仲裁地在香港的新加坡国际仲裁中心(SIAC)仲裁案。仲裁的争议源起于一份长期服务协议。准据法为新加坡法律。
- 代表香港、开曼群岛及英属维尔京群岛的公司实体及其董事经办其作为申请人办理在香港进行的多件国际商会(ICC)仲裁及紧急仲裁程序,以及代表该等各方经办其作为被申请人办理在香港高等法院进行的平行程序。涉案争议因一件私募股权跟投协议引发。准据法为香港法律。
- 代表作为被申请人的一家北美技术公司,应诉由一家亚洲电子制造商提起的仲裁地在香港的一件国际商会(ICC)仲裁案。仲裁的争议源起于一份制造协议以及相关的保证。适用法律为香港法律。
- 代表作为申请人的一家亚洲承包商及其子公司,代理其经办针对一家业主公司提起的仲裁地在香港的多件平行进行的香港国际仲裁中心(HKIAC)仲裁案。仲裁的争议源起于旨在菲律宾境内建设一家电厂的一份EPC合同及相关合同。适用法律为菲律宾法律。
- 代表一家亚洲国有实体及其合资伙伴经办与一家中东国有实体之间的争议。争议源起于旨在建设一处大型石化项目的EPC合同。
- 代表一家非洲电信基础设施公司经办其与一家非洲电信提供商之间的一件争议。该争议因一份基础设施许可协议引发。合同适用纽约法律管辖,并规定争议须在巴黎进行国际商会(ICC)仲裁。
- 代表作为申请人的两家欧洲电信公司经办其针对多家北美和欧洲电信公司提起的一件在伦敦进行的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UNCITRAL)仲裁。仲裁的争议源起于一份适用英国法管辖的针对资料室服务的合同的终止以及有关的欺诈指控。
- 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应诉一件由Hela Schwarz GmbH提起的国际投资争端解决中心(ICSID)仲裁案(ICSID案号:ARB / 17/19)。 仲裁申请诉求系根据中德双边投资协定提起。
- 代表两家埃及国有实体经办因一份与向以色列出口埃及天然气相关的长期供气合同引发的一件在日内瓦进行的60亿美元的国际商会(ICC)仲裁案以及一件在开罗进行的40亿美元的国际商事仲裁开罗区域中心(CRCICA)仲裁案。两件仲裁案的准据法均为英国法。申请人超过四分之三的申请因仲裁庭缺乏管辖权或依据事实而被驳回。此外,本所还代表作为被申请人的阿拉伯埃及共和国应诉与同一份长期供气合同的履行相关的涉及指控违反埃及-波兰、埃及-美国以及埃及-德国双边投资协定有关规定的两件投资仲裁案。在这些投资争议中提出了大约20亿美元的索赔请求。申请人超过三分之二的请求以管辖权和事实依据为由被驳回。在仲裁庭作出上述决定后,各方达成了全球和解,在和解协议项下,针对本所客户的所有请求均被放弃,不要求本所客户进行任何付款。
- 代表埃及天然气控股公司(Egyptian Natural Gas Holding Company,“EGAS”),经办其被西班牙埃及天然气公司(Spanish Egyptian Gas Company S.A.E. (SEGAS))提起的在巴黎进行的国际商会(ICC)仲裁案以及被Union Fenosa Gas (UFG)提起的分别在开罗和马德里两地进行的两件国际商事仲裁开罗区域中心(CRCICA)仲裁案。这几件仲裁案涉及的索赔请求总金额超过40 亿美元,源起于一份适用英国法律管辖的委托加工协议及一份相关的适用埃及法律管辖的长期供气合同。国际商会(ICC)仲裁庭依据英国转让法作出了开创先例的仲裁裁决,驳回了SEGAS针对EGAS提起的3亿美元的索赔请求。在仲裁地位于马德里的国际商事仲裁开罗区域中心(CRCICA)仲裁案中,仲裁庭依据国际投资争端解决中心(ICSID)公约的适用作出了另外一项创新裁定,同样驳回了UFG提起的全部36亿美元的索赔请求。最后,在仲裁地位于开罗的国际商事仲裁开罗区域中心(CRCICA)仲裁案中,仲裁庭驳回了UFG提起的1000万美元的索赔请求。
- 在多家英国法院经办一份国际投资争端解决中心(ICSID)仲裁裁决的承认和执行程序。
- 代表19家投资公司经办在多家英国法院进行的诉讼,诉讼与一个拉丁美洲养老基金在伦敦进行的一件数十亿美元的ICC仲裁案中提起的要求免除首席仲裁员的申请相关。
个人成就
专业组织
- 香港国际仲裁中心(HKIAC)益友会,成员
- 香港国际仲裁中心(HKIAC)一带一路顾问委员会,成员
- 国际律师协会(IBA),成员
- IBA仲裁亚太委员会及石油天然气委员会,成员
- 香港律师会,会员
- 英格兰及威尔士律师会,成员
演讲活动
- “解决“一带一路”沿线的基础设施争端”,2019澜湄合作博览会,昆明,2019年11月22日
- “缓解争端风险:合同和投资协定的保护”,全球企业法律顾问协会,香港,2019年11月21日
- “纽约公约及国际投资争端解决中心公约项下仲裁裁决的执行”,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CIETAC)举办,北京,2019年11月8日
著述
- 《渐进而不是革命:香港向单方紧急仲裁员救济迈出了一步》("Evolution, Not Revolution: A Step Towards Ex Parte Emergency Arbitrator Relief in Hong Kong),《亚洲争议评论》(Asian Dispute Review),2020年10月(与J. Bertrand合著)
- “不赢不收费的仲裁:香港和新加坡能否双赢?” Kluwer仲裁博客,2020年7月7日(与郑可馨律师共同撰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