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
Philip Urofsky为本所诉讼业务部合伙人,前联邦检察官,他在调查和起诉违反《反海外腐败法案》(FCPA) 的刑事和民事案件、洗钱以及邮件和电汇欺诈法规,以及经济制裁法律法规方面拥有丰富的经验。他为客户提供有关进行内部调查、设计并实施合规计划,以及在并购、合资、证券发行及聘用第三方时开展尽职调查的意见和建议。
此外,Urofsky先生在代表商业实体和个人在联邦、州及国际的刑事、民事及行政调查、起诉和审判中进行回应及抗辩方面拥有丰富经验。
在加入本所之前,Urofsky先生任美国联邦第四巡回上诉法院法官James M. Sprouse的助理,并曾先后在美国司法部刑事司内部担任多个诉讼和监督职位,在担任该等职位时,他的工作范围覆盖了刑事检控的各个方面,包括调查、审判和上诉。在美国司法部时,Urofsky先生担任反欺诈局助理局长,负责监督或参与FCPA几乎所有领域的调查和起诉。
此外,Urofsky先生还曾任经合组织(OECD)反腐败工作组美国代表团成员,并被美国政府指定为该工作组同行审核程序的反腐败法律及合规专家。在担任美国司法部的律师职务时,Urofsky先生系美国司法部联邦起诉公司原则的主要起草人,并曾就公司合规问题发表大量演讲。
经验
- 代表UniCredit S.p.A.和UniCredit Group整体经办美国司法部、纽约市地区检察官、美联储、外国资产管制办公室(OFAC)及纽约州金融服务局对其进行的制裁合规调查,经过本所努力,本所客户与上述每一政府部门均达成和解
- 代表加拿大国际矿业公司经办内部调查及合规咨询事宜
- 代表一家数字货币行业的公司经办数件调查事宜,其中包括对联邦和州政府部门的质询作出回应
- 代表Sociedad Quimica y Minera de Chile (SQM) 的董事会特别委员会经办针对该公司前任CEO对外付款以及与美国和智利政府部门之间的接触的调查,其中包括经过本所努力,客户与美国司法部及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达成和解
- 代表一家美国技术公司的特别委员会经办美国司法部和美国商务部工业安全局针对该公司被控出口管制违规行为进行的调查事宜
- 代表一家国际石油公司经办举报人指控该公司存在腐败以及与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之间的接触的调查
- 代表多家瑞士银行经办美国司法部税务司的瑞士银行计划事宜,经过本所努力,达成了暂缓起诉及不起诉协议
- 代表一家以色列建设公司经办其被世界银行廉政局进行合规审计的事宜
- 代表挪威海德鲁公司(Norsk Hydro)经办美国和挪威政府对其之前的石油和天然气业务进行的调查事宜,并向其提供有关矿业运营反贿赂反腐败(ABAC)合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 代表美国、欧洲和中国的矿业、航空、制药、油气、汽车和电信公司经办内部调查以及主动向美国司法部、证券交易委员会及外国资产管制办公室 (OFAC) 及商务部工业安全局(BIS)进行披露的事宜
- 为美国、欧洲和中国的矿业、制造业、制药及金融公司提供有关在中国、俄罗斯、拉美、中东和非洲的证券发行、收购及合资项目中进行尽职调查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 为美国和欧洲的矿业、金融、制药、制造业及电信公司提供有关设计、实施和监控《反海外腐败法案》合规及反腐败合规计划以及经济制裁合规计划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 代表一名德国工程师经办在美国和德国进行的有关污染排放控制的调查
- 代表中国某公司的审计委员会经办对证券欺诈指控进行的内部调查事宜
- 代表欧洲某运输公司经办涉及经济制裁和腐败事宜的自愿自主披露和内部调查事宜
- 代表欧洲某电信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经办FCPA及证券法调查事宜
- 代表中国某石油天然气公司的董事长经办FCPA及证券法调查事宜
- 代表欧洲某企业内部律师经办FCPA及经济制裁调查事宜
- 代表一家制药公司的员工经办FCPA调查
- 代表一家软件公司的某欧洲高管经办FCPA和税务调查事宜
- 代表一家软件编程公司的前任法务总监经办指控会计和证券欺诈及洗钱的刑事起诉事宜
- 代表一家保险公司的前任首席执行官经办指控会计和证券欺诈的刑事起诉事宜
- 代表一家汽车制造公司的审计委员会经办政府调查事宜
- 代表一家餐饮连锁企业经办针对一名前任员工强制执行竞业禁止条款的事宜
- 协助就与司法部和证券交易委员会签署的暂缓起诉协议而为多家软件、制造业和建设及石油天然气行业的公司聘请的独立监督员经办有关工作
- 在担任联邦检察官期间,在涉及违反《反海外腐败法案》案件中负责调查、起诉及上诉辩论,其中包括U.S. v. Saybolt Inc.、U.S. v. David Mead、U.S. v. Cantor、U.S. v. Metcalf & Eddy、U.S. v. Syncor Taiwan、U.S. v. Robert Richard King(及相关案件)、 U.S. v. David Kay & Douglas Murphy、U.S. v. ABB Vetco Gray Inc., et al.、U.S. v. Monsanto Corporation、U.S. v. Titan Corporation等案件,并承担其他重要工作
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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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
弗吉尼亚大学法学院
法律博士
- 美国法学院优等生协会成员(Order of the Coif)
- 《弗吉尼亚法律评论》,文章审核委员会
弗吉尼亚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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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执业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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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资格出庭的法院
- 美国最高法院
- 美国哥伦比亚特区联邦地区法院
- 美国弗吉尼亚东区联邦地区法院
- 美国联邦第一巡回上诉法院
- 美国联邦第三巡回上诉法院
- 美国联邦第四巡回上诉法院
- 美国联邦第五巡回上诉法院
- 美国联邦第六巡回上诉法院
个人成就
著述
- “管理复杂情形下的金融犯罪风险”,《系统性风险防范导航:防止公司遭受可避免的损失》(即将出版,与Mathew Orr合著)
- “这一步是否跨得太大?美国国税局提议被追缴的非法所得不得从税基中扣减”,《彭博法律》(2020年7月)(与Richard Gagnon合著)
- “皇室人员是否属于FCPA项下的外国官员?”,《反腐败报告》(2020年6月)(与Oyinkan Muraina合著)
- “FCPA和英国《反贿赂法案》调查之后的民事诉讼”,《反腐败报告》(2020年5月)(与Jesse Van Genugten、Jonathan Swil及Mathew Orr合著)
- “Firtash案可能是Jeff Sessions领导下的司法部面临的FCPA执法方面的第一次真正的测试”,《彭博BNA刑法记者》(2017年3月1日)(与Zach Torres-Fowler合著)
- “贿赂就是贿赂:FCPA对国际仲裁的影响”,《纽约法律报》(2015年2月)(与Henry Weisburg和Zach Torres-Fowler合著)
- “来自FCPA执法趋势的合规忠告”,《法律360》专家分析(2014年3月5日)(与Hee Won (Marina) Moon和Zach Torres-Fowler合著)
- “美国《反海外腐败法案》参考资料指南:美国政府关于强制执行FCPA问题的视角”,《经合组织反贿赂公约:评述》,2014年(与Hee Won (Marina) Moon合著)
- “国际白领犯罪执法重要趋势”,《观点:国际白领犯罪执法》,2014年
- “有效的公司合规及不相关的何谓‘外国官员’的争论”,《白领犯罪报告》(BNA)(2013年1月3日)(与Jessica Bartlett合著)
- “我们应当如何评估《反海外腐败法案》的有效性?不要打破还没有打破的–改革的谬论”,《俄亥俄州法律杂志》第73卷第1145页(2012年)(与Hee Won (Marina) Moon和Jennifer Rimm合著)
- “礼品和招待:花钱请政府客户现场观看奥运会或其他体育赛事而不违反《反海外腐败法案》的10个策略”,《FCPA报告》(2012年6月)
- “英国《2010年反贿赂法案》”,《证券和期货监管评论》,(2011年8月17日)(与Stephen Fishbein和Richard Kelly合著)
- “美国内部调查和外国数据保护法律”,《彭博法律报告—风险及合规》(2009年9月)(与Grace Harbour合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