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une 06, 2022

新加坡增加仲裁律师费支付方式—香港对应改革将于2022年第四季度落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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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加坡增加仲裁律师费支付方式—香港对应改革将于2022年第四季度落地

香港和新加坡,亚太地区这两个最主要的国际仲裁地,各自都在实施改革,以允许律师与当事方之间订立与仲裁和相关法院程序的结果有关的收费架构协议。两地的改革都通过在传统的律师费收费安排和第三方资助方案之外提供了新的收费模式,为争议当事方关于如何筹措争议解决所需资金提供了更大的灵活运作的余地,因此广泛受到有关各方的欢迎。新加坡的改革措施已于5月4日生效,而香港的措施预期将于本年度第四季度落地。

本文简要介绍了各界期待已久的这些与其他主要的争议解决中心的最佳惯例接轨的改革措施,将为有关各方带来哪些变化。

何谓“与仲裁结果有关的收费架构” ?

  • 所谓“与仲裁结果有关的收费架构” (简称“ORFS”),俗称为“不胜诉不收费”和“不胜诉少收费”的律师费收费安排,是律师与客户之间约定的一种以客户对律师应付的全部或部分款项以客户的争议实现的结果(例如:客户的请求或抗辩胜诉)为条件的协议。
  • 在许多法域,ORFS传统上属于被禁之列,但是这一传统现在已经被打破。全球一系列主要的仲裁地,包括伦敦、巴黎、日内瓦和纽约,现在都在不同程度上允许ORFS。例如,伦敦早在上世纪90年代就已经允许按条件收费协议,并于2013年允许按损害赔偿收费协议。之所以这一允许相关方采用ORFS的国际趋势逐渐盛行,是因为这一趋势认可:
    • 越来越多的经常使用争议解决机制的当事方在关于如何为争议解决筹措资金和管理风险方面需要更大的灵活性;
    • ORFS可以为资金困难而无法通过其他途径为争议解决筹措资金的当事方提供获取司法公正的渠道;及
    • ORFS可以提高争议解决的效率。
  • ORFS模式的收费协议主要分为三类,这三类之间的区别主要体现在实现胜诉结果(例如:请求或抗辩获得胜诉)的情况下客户对律师的应付款计算方式:
  • 第一类:按条件收费协议(简称“CFA”),CFA一般会规定额外的“胜诉费”付款,胜诉费的金额可以是双方商定的固定金额,也可以是相当于律师标准收费的一定比例。CFA可以设计为“不胜诉不收费”,也可以设计为“不胜诉少收费”。在前一收费安排项下,如果没有实现胜诉,当事方不支任何律师费,而在后一安排项下,如果没有实现胜诉,当事方则支付较低的律师费。
  • 第二类:按损害赔偿收费协议(俗称为“风险收费安排”)(简称“DBA”),DBA会规定参照客户在争议解决中实现的财务利益来计算应付给律师的款项,例如,按照裁定应向客户赔付的损害赔偿金或者客户收回的损害赔偿金的一定比例计算应付给律师的款项。如果法律程序不成功,则不付款(也就是“不胜诉,不收费”)。
  • 第三类:混合式按损害赔偿收费协议(简称“混合DBA”),混合式DBA会规定以与DBA同样的方式计算应付给律师的款项,但区别是,无论法律程序的结果如何,律师都有权利收取一定的律师费(通常按照打折小时费率收费)(也就是“不胜诉少收费“)。例如,混合式DBA可以规定客户向律师支付:(i)按照打折小时费率计算的律师费,另外再加,(ii)相当于裁定赔偿给客户的损害赔偿金(如果有的话)20%的款项。

新加坡的CFA制度

  • 随着新加坡通过《2022年法律职业(修订)法》(Legal Profession (Amendment) Act 2022)(“2022修订案”)以及《2022年法律职业(按条件收费协议)条例》(“2022 CFA条例”)的生效,自2022年5月4日起,新加坡新推出的CFA制度开始实施。新加坡的这项改革主要特点如下:
  • 综述:对于在新加坡已经允许采用第三方资助(简称“TPF”)的同类别的争议,新加坡的具有新加坡法律执业资格的律师和注册外国律师,均可与客户签署CFA,此类争议包括:
    • 国内和国际仲裁(无论仲裁地在新加坡境内还是境外);
    • 在新加坡国际商事法院进行的法律程序;及
    • 任何相关的法院程序及调解程序。
  • CFA可以规定律师的报酬(如律师正常的按小时收费)和杂项费用(如律师的垫付费用)全部或部分以明确规定情况的发生为条件计收。鉴于此,“不胜诉不收费“和”不胜诉少收费“模式均可行。另外,CFA还可以包括“提升费”付款。目前,新加坡并未对提升费设置封顶或上限。
  • 提升费不得作为费用向争议对方追讨:如果该费用超出在没有订立CFA的情况下该当事方原本应向律师支付的金额,争议当事方无权将提升费作为诉讼费用或仲裁费用向对方追讨。
  • 对CFA的要求:CFA必须遵守2022修订案和2022 CFA条例中载明的各项要求,其中包括:CFA必须为书面形式,并且在签署CFA之后,客户享有5天的“冷静期”。
  • DBA继续被禁止:CFA项下的律师费付款不得按照在争议中裁定向客户赔付的损害赔偿金的一定比例或部分计收。鉴于此,不同于香港的改革措施,DBA和混合DBA在新加坡仍然被禁。
  • CFA和TPF的兼容性:虽然CFA和TPF一般单独使用,但是在某些情况下,客户可能会希望把这二者结合使用。例如,在“不胜诉少收费”的CFA中,TPF提供者也许愿意为法律程序期间应向律师支付的打折律师费提供资金。2022 修订案并不禁止这种结合模式的安排。

香港的CFA、DBA和混合DBA制度

  • 2022年3月,香港立法会通过了《2022年仲裁及法律执业者法例(与仲裁结果有关的收费架构) (修订)条例草案》。草案设立了一个框架,允许在香港的仲裁和相关法律程序中采用CFA、DBA和混合DBA。草案绝大部分采用了香港法律改革委员会下辖的与仲裁结果有关的收费架构小组委员会经过广泛漫长的咨询程序(谢尔曼·思特灵有幸在其中作出贡献)后于2022年12月出具的建议意见。
  • 综述:香港的改革措施与新加坡的类似,但与新加坡不同的是,香港允许采用DBA和混合DBA。香港这一增加有关各方选择面的举措,有实操优势,使得争议当事方在为其争议选择最为适当的收费协议方面享有更大的灵活性。
  • 一经实施,香港的律师,包括事务律师、出庭律师和注册外国律师,均能够为仲裁地在香港境内外的仲裁程序、紧急仲裁员程序以及相关的法院和调解程序订立CFA、DBA和混合DBA。这也就意味着,香港的本次改革允许有关各方在仲裁案全程采用ORFS,包括与仲裁案相关的法院程序,如撤销或执行仲裁裁决。
  • 为提升费和DBA 付款设置上限:与新加坡的无上限CFA付款机制不同,香港拟议为这两种付款的金额设置上限,其中,将争议当事方及其律师在CFA中能够约定的提升费的最高金额设置为正常律师费的100%,并将DBA付款金额的上限设置为裁定向客户赔付损害赔偿金的50%。
  • 特殊情况下可以追讨ORFS付款:香港采用了与新加坡类似的默认规则,即:超出正常律师费的提升费(或DBA付款)不得向败诉方追讨。但是,与新加坡不同的是,在香港的制度项下,仲裁庭拥有自由裁量权,可以在“特殊情况下”(例如,如果败诉方的行为致使胜诉方资金困难的)裁定败诉方赔付提升费或DBA付款。
  • 有关各方何时可以订立ORFS:预期ORFS草案连同配套的实施条例和保障性规定将于2022年第四季度获得通过。届时,我们将进行报道。

Authors and Contributors

易 杰明

合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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